昨日(5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关于药包材药用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简称《公告》)。该征求意见截止本月23日,如无再多变化,下发即执行。这意味着备受瞩目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关联申报、审评和审批即将落地。
之前,我国对于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实行注册管理制度,主要由政府部门肩负质量保障责任。这种注册管理制度在包材辅料行业小散乱差,企业自觉度不高的时期,发挥了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但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药品质量关系密切。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独立的审评体系渐渐不适于现今所强调药品质量提升,特别是我国正在大力推广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而关联审批,就是将药品视作原料药、辅料、包材所构成的整体,注重药品各部分作用的关联性。对药包材、药用辅料进行注册申请技术审查时,进行整体系统的管理。
实施范围
根据《公告》,关联审批主要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而进口药品中所用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关联申报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目录如下:
药包材目录
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
四、药用胶塞
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
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
七、药用硬片(膜)
八、药用铝箔
九、药用软膏管(盒)
十、药用喷(气、粉)雾剂泵(阀门、罐、筒)
十一、药用干燥剂
十二、包装系统
十三、其他
药用辅料目录
一、境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二、境外上市制剂中已使用而在境内上市制剂中未使用过的药用辅料
三、境内上市制剂中已使用,未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号的药用辅料
四、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号的药用辅料改变给药途径或提高应用量
五、其他
注:
1.已在批准上市的药品中长期使用,用于局部经皮或口服途
径风险较低的辅料如矫味剂、甜味剂、香精、色素等执行相应行业标准,不纳入本目录。
2.已获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用辅料需要按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料。
时间要求
《公告》对行业内所关注的“已有批文的以及正在报批的品种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一问题,做了明确说明。
《公告》表示,已获得注册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不再进行再注册,可在原药品中继续使用,或用于其他药品的注册申请。而此前已受理的药品、药包材和药用辅料注册申请按原规定审评审批。
不再进行注册受理和再注册后,对于历史品种的合规时限,《公告》有如下要求:
药包材和进口药用辅料应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国产药用辅料应在2018年1月1日前按照新的申报资料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
责任主体
区别于注册管理制由政府肩负主要质量把关责任,实施关联审批后,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这一变化不仅提高了对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企业的要求,也对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了更高的供应商审计要求。
有观点认为,由于国家一再强调药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实施关联审批对于药企的压力可能会比对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企业更大,原因是多出来的制剂辅料相容和药理毒理研究可能都需要药品生产企业来进行。
变更要求
《公告》要求,与药品注册申请关联申报的药包材和药用辅料,发生改变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材料来源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其生产企业应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具体条款和技术要求还在制定中。
对于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公告》要求,若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时,应主动开展相应的评估,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资料。
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公告》要求应加强药包材和药用辅料供应商审计;应及时掌握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并对变更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和评估,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补充申请。
以上规定事实上将辅料包材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捆绑在一块,其核心问题就是辅料包材的变更是否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而药品生产企业需要提交补充申请,则与之前行业内的猜测相吻合。
日常监管
根据《公告》,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所用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的延伸监管,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行政区域内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视需要对进口药包材和药用辅料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检查。
这意味着我国政府部门将回归本位,发挥监管力量,对辅料包材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升药包材和药用辅料行业的发展水平。